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它永远不会被“拐卖”

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它永远不会被“拐卖”-有驾
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
它永远不会堵车
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
我马上就要到家了
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它永远不会被“拐卖”-有驾
电动车因为其灵巧方便的特性
受到广大群众的青睐
是不少人家中必备的“出行伴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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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呢,有时候也会听到
周围的人说电动车被盗了
有的人还被盗了一辆又一辆
哦,我心爱的小摩托,你被“拐”去哪里了!
曹某是个退休职工,平常喜欢到处溜达,这一日,街边的邱某找到他说,有个“二手电动车”不知道有没有兴趣,曹某一番了解后,双方心知肚明这辆电动车是偷来的,不过曹某感觉不用自己冒着风险去偷车,而且电动车成色还不错,收购了到时候再转卖出去,赚个差价也是不错的,于是便收购了该电动车,并要了邱某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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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的曹某感觉到有利可图,便再次联系邱某,表示以后要卖“二手电动车”都可以找他。于2016年4月至5月间,曹某在邱某处收购电动车4辆,贪婪的他还找到了新的“货源”,从占某处也收购了1辆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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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小助
谁能想到,短短一个月的时间,曹某共收购赃车6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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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5日,曹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对曹某提出指控。
对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对曹某的指控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曹某明知收购的电动自行车系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提请对被告人曹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曹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曹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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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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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小助有话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收购赃物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切不可贪图便宜。在二手物品交易时,应注意观察物品的外观形态和交易场所时间等,并询问对方价格以及物品的来源,同时查验物品的发票、购买单据是否齐全,发现可能涉及犯罪时应及时报案,配合警方处理,尽可能挽回失主损失,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当然,鼓小助也提醒大家尽量给电动车配备加固锁具和电子报警器,车辆最好停放在有监控设备覆盖的范围内,以防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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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它永远不会被“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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