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挡车牌扣9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如下:
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
2、私自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有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人为使机动车号牌 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字母或者数字清晰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