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汽车座椅验证”
前面已发布的三篇关于头枕法规的文章中,我们以GB11550为例,分别对头枕的尺寸参数、静态强度、动态吸能这三大块进行了讲解,至此GB11550的主要实验和要求基本已经介绍完毕。
此外我们之前还对GB11550、UNR25、FMVSS202a和GTR7这四家的实验方法和要求进行了对比。
可以发现UNR25和GB11550的内容基本一致。而FMVSS202a与GTR7比较接近,但是和GB11550相差较大。其中最显著的区别就是FMVSS202a含有三个GB11550没有的实验:低速后碰、头后间隙和垂向静态强度。
接下来就依次对这三个实验进行学习和介绍吧,
本文首先介绍其中最贵且最难的一个实验:FMVSS202a-低速后碰。
用一句话描述这个实验就是,在速度约17.3km/h的低速后碰过程中HIII50假人的头部HIC15不能超过500且颈部转角不能超过12°。
说到底,其实就是一个低配的NCAP鞭打实验。
那么问题来了,
为何要做动态后碰实验?
实验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实验的评价基准是什么?
本文将要围绕以上三个问题对FMVSS202a的动态低速后碰进行介绍。
01低速后碰与主动式头枕
按照FMVSS202a的要求,制造商可以选择像欧标或国标一样进行头枕的尺寸、静态、吸能等测试。当然也可也选择不做上述测试,只做低速后碰实验和头枕宽度测量。最后只要两个选择满足其一就可以。
但是一般来说制造商们会更偏向于选择前者,因为相对动态碰撞实验,静态实验条件简单,可控性好,实验更容易满足。
FMVSS202a之所以增加后碰实验的选项,主要有两个目的:
首先相对静态实验,动态碰撞实验更能反应实际事故中座椅的表现。
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NHTSA认为主动式头枕(ActiveHeadrestraint)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鞭打损伤风险,所以希望通过增加动态实验这一选项,引导和鼓励制造商去研发更好的主动式头枕。
那么什么是主动式头枕,
主动式头枕是指在碰撞发生时,头枕可以主动向前/向上移动,更快地接住乘员的头部,减小乘员颈部运动行程,从而保护乘员免遭鞭打伤。
主动式头枕最早由瑞典萨博SAAB汽车公司发明,之后沃尔沃、B.B.A、丰田、日产、现代等公司也分别推出了自己的主动式头枕。不过这类头枕由于制作成本较高,所以目前多用于高配汽车上面。
主动式头枕从感应方式上主要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通过乘员的质量作用在座位靠背上启动防护装置,头枕自动向前、向上移动。这类头枕可以在丰田、现代的车上看到。
另一种是通过车载传感器来监测追尾事故的发生,第一时间向头枕发出向前、向上的指令(头枕内预压紧的弹簧突然释放)。这类头枕可以在宝马,奔驰的车上看到。
当然还有一种比较有意思的方案是沃尔沃的WHIPS鞭打保护系统(WhiplashProtectionSystem),该系统的核心思路是在座椅靠背与坐盆之间增加一套连接机构,后碰发生时候,连接机构会推动靠背和头枕轻微上移前倾,随后迅速靠背角迅速增加,如此可以大大减少靠背与头部的相对运动。
因为主动式头枕的展开或者移动需要一定的行程,所以初始状态的头枕,并不一定能满足尺寸或静态测试的要求,另外静态实验也无法反映出主动式头枕的表现。综上所述安排一个动态实验就显得尤为必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安排动态碰撞的同时还要单独检查头枕的宽度是否满足法规要求。
02实验方法要点梳理
FMVSS202a要求使用HIII50男性假人进行测试。
可能有人会问,既然是考察鞭打,为什么不用颈部更灵活的BioRID假人?即便采用HIII假人,为什么不用AM95或者AF05体型假人?
针对这些问题,NHTSA在该法规的背景介绍中提到,首先目前FMVSS体系引入的前后成年碰撞假人只有HIII50和HIII05假人,没有BioRID或HIII95假人。另外AM50可以很好地涵盖AF05的风险,并且已有研究证明HIII50假人具备预测鞭打风险的能力,综述所述,HIII50假人是当前最合适的选择。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采用更加精确的碰撞假人也是大势所趋。如最近的UNR17-10新增的动态后撞实验就开始要求采用BioRIDIIUN假人。(关于BioRID假人,HIII假人,AM95/50,AF05等假人相关知识,以后再做介绍)
2.座椅调节
调高调整到最低位置,
滑轨调整到中间位置,如果中间位置无法锁止则往后调整到最近锁止位置,
头枕调整到高度中间位置,如果中间位置无法锁止则将头枕降低到最近锁止位置。头枕水平方向调整到最后位置。
靠背将TorsoAngle调整到25°,如果25°无法锁止,则往后调整到最近能锁止的位置。
安装好座椅之后,一般需要用SAEJ826假人测量座椅的H点、靠背角和头后间隙以检查座椅状态。
3.假人摆放
确认座椅状态满足设计要求后,开始摆放HIII50碰撞假人。
H点目标值是SAEJ826假人测出的H点,允许偏差±12.7mm(0.5英寸)
骨盆角目标值是22.5°,允许偏差±2.5°
头部测量平台角度目标是0°,允许偏差±0.5°
膝盖中心距离和脚踝中心距离为200mm±10mm
手臂贴紧靠背发泡,手指放在大腿两侧的坐盆上
4.碰撞曲线
碰撞加速度曲线如下图,为半周期的正弦曲线,曲线的峰值为86m/s^2,时长88ms,速度1.73±0.6km/h。
碰撞开始时间为加速达到0.25g的时刻。
03实验评价标准解读
该动态实验有两项评价标准:
1.假人头部相对躯干的转动角度不大于12°
2.假人头部加速度HIC15不大于500
第一项很好理解,即头部后仰的角度,研究表面当相对转动角度为12°时,发生鞭打概率为7.3%。选择该值可以较好地照顾到AM95同工况下的风险。
第二项则是为了考察头枕吸能的效果,HIC15不大于500的要求与80g不长于3ms的要求类似,而采用HIC则可以更好的对标FMVSS208。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HIC15,
这个还要从韦恩伤害曲线说起。在该曲线发布后,Gadd基于此提出了头部冲击剧烈程度指数(SeverityIndex,SI),该曲线将伤害值定义为加速度峰值和作用时间的乘积,
式中a为头部重心合加速度,T为加速度作用时间。
在发生正面碰撞的情况下,SI的脑震荡阈值为1000,不发生接触的情况下为1500。
为了适用于多种头部加速度波形,Versace利用任意时刻T1和T2之间的平均加速度定义了头部损伤指标(HeadInjuryCriterion,HIC)
在任意两个时间点T1和T2之间,平均加速度可以表示为
同时考虑到时间因素和头部的加权指数2.5,构建一个新的头部伤害指数
最终得到的HIC计算公式为:
NHTSA在1972年开始采用上式用于碰撞实验的假人伤害评价计算。
在公式确定之后,接下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确定接触时间的区域,起初NHTSA对∆t=t1-t2的时间区域长短规定是任意的。不过经验发现,比36ms更长的时间加速度并不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因此选择了HIC36=1000作为头部加速度的耐受极限。
但是后来通过志愿者实验研究表明,实验对象承受了高于1000的HIC36冲击后,并没有出现头部损伤和脑组织损伤,因此认为HIC36高估了头部与安全气囊接触发生长时间撞击时的伤害风险。
如果缩短区间,更多的尖细加速度峰值会被纳入伤害计量中,会导致HIC值上升,有文献基于数百次NCAP实验数据观察,认为HIC15的700限值和HIC36的1000限值对长时间事件的评价没有严格区别,因此限值降低到700,但是HIC15的标准相对更加严格。
基于大量的事故调查和实验分析,发现HIC15达到500的耐受极限时,乘员头部有18.8%的概率造成AIS2+等级的损伤。
以上便是关于FMVSS202a低速后碰实验(可选)介绍的全部内容。写的不好,仅供参考,感谢关注,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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