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时,需遵循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若尚未向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发票,可通过在线或柜台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则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负责开具。销售二手车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在获得自己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需加盖销售企业印章)后,需前往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事宜。二手车交易市场会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联)转交给购买方,以便其办理过户手续。其余联次和二手车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则作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备查资料。
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按照不同情况选择计税方式。一方面,适用税率为13%的一般计税方式;另一方面,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可选择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方式(或放弃减税,按简易办法以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简易征收的情形主要包括:1) 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其在该日期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 销售属于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3) 纳税人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销售该固定资产;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5) 销售在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若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不符合上述简易征收条件,则应按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附加税费方面,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些税费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而有所差异,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可免征这两项附加税费;而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至于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若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包含个人,则该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所有书立人均无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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