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货车买的安全统筹险,发生事故后却不能理赔,为什么呢?

【案例】小王给自己的货车缴费购买“机动车安全统筹险”车辆出了交通事故,为什么还要自己在交强险以外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车辆安全统筹合同是保险合同吗?

给货车买的安全统筹险,发生事故后却不能理赔,为什么呢?-有驾

202411月,刘驾驶自己所有的一辆重型货车,在交叉路转弯时,与骑行电动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伤,电动车损坏。该交通事故经警方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足骨折,足部、腰部、腿部不同程度软组织损伤。刘驾驶的重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承包期间。另外,刘还与某汽车服务公司订了保险标的额为100万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刘、某汽车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90多万元

刘自认为给自己的货车不仅投保了交强险,还购买了机动车安全统筹王某仅提出了多万元的损失赔偿,完全能够赔付,自己就不用再掏钱赔偿了。但殊不知,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车辆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办理了万元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但某汽车服务公司非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其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在法律性质上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活动,因此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的机动车安全统筹保险不应与该案中的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并审理,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故对邓某所诉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

给货车买的安全统筹险,发生事故后却不能理赔,为什么呢?-有驾

【分析】

首先,保险业务是依法设立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车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当车辆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将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以机动车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受《保险法》规范调整。

其次,安全统筹公司不具备法定条件。安全统筹是指车辆所有人为指定的机动车向安全统筹公司交纳一定的统筹费用,机动车在统筹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安全统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安全统筹虽与“保险”类似,但并未获得保险类经营许可证,不属于保险监督职能部门的直接监管对象。也就是说安全统筹公司不是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在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之间仅构成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范的调整。当机动车发生交通,如果车辆安全统筹合同没有约定统筹公司直接向第三人支付赔款,或者第三人有权直接向统筹公司请求支付赔款,则第三人不能直接请求统筹公司支付赔款,此时只能先由被统筹人向第三人赔偿,再由被统筹人向统筹公司追偿。

第三,与保险公司相比安全统筹公司赔偿能力不足。当车险纠纷发生后,保险公司往往拥有较强的赔付履行能力;而安全统筹公司由于不受《保险法》和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其赔付能力受交通事故概率、统筹资金大小、公司经营能力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本小业大”存在理赔不能风险。甚至“卷款跑路”现象也时有发生。

给货车买的安全统筹险,发生事故后却不能理赔,为什么呢?-有驾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在购买车辆保险时,一定要区别警惕那些高仿保险”!既不要被与保险公司保单高度相似的所谓“统筹公司”迷惑,也不要因为购买成本低而错失购买正规保险。以至于在发生事故后,买了保险后却无法获得理赔,就像本案中的小刘一样,自己掏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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