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张女士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一辆价格为138000元的雪佛兰景程轿车,合同明确约定“所购车辆为新车,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随车交付文件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2、同年5月,张女士在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于1月曾进行过维修。
3、庭审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车辆在运输中造成划伤,涉及右前叶子板、右前门等多处钣金喷漆,并更换了部分零件。
4、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已告知维修情况并据此给予价格优惠(原价15.19万元,实际售价13.8万元),并提供有张女士签字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栏注明“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张女士否认签字时备注栏存在上述内容,称销售方从未告知维修事实。
1、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张女士退车,合力华通公司退还购车款13.8万元;赔偿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等共计1.9万元;加倍赔偿购车款13.8万元。
2、二审法院(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为家庭生活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认为,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即使购买标的为高价耐用品(如汽车),仍受该法保护。区别于“经营者购买生产资料”的商业行为,消费者无需证明“非经营用途”,销售方若主张“非生活消费”需承担举证责任。
2、认定欺诈的构成要件:销售方未告知瑕疵+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交易
销售方应向消费者告知瑕疵。本案中,合力华通公司与张女士签订的合同约定“新车”(无维修记录),但实际交付车辆存在维修史,却未向张女士告知该瑕疵。
销售方需证明已事先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合力华通公司主张“已告知并给予优惠”,但仅凭价格差异、赠送装饰等销售策略或协商结果等事实,无法推定张女士知晓该车辆瑕疵。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的验收单备注栏内容为不同人员书写,因存在事后添加可能,且张女士否认知情,不足以证明告知义务完成。
综上,销售方隐瞒重要事实(维修记录),导致消费者陷入“车辆无瑕疵”的错误认知并交易,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需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注:案例发生时消法适用“退一赔一”的加倍赔偿规则,现在消法已修改为“退一赔三”,此案例的裁判精神也可沿用。
1、签约时:详细阅读合同条款,查看合同中是否有“车辆为原厂全新车,未经过任何维修、更换或事故”类似表述的条款;核对随车文件(如《车辆一致性证书》《PDI检测报告》等),记录提车时里程数、外观细节,要求销售方盖章确认。
2、验收时:保留证据,及时核查瑕疵:提车时拍摄车辆外观、里程数、内饰细节,索要并保存《交接验收单》原件(注意备注栏是否有手写内容,避免空白签字);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函件、录音等方式向销售方提出质疑,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3、维权时:善用“退一赔三”,明确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可主张“退一赔三”,获得优势的谈判地位。
交付前若车辆存在维修、事故等影响价值的情况,需以书面形式(如合同附件、告知函等)明确告知消费者,且需消费者签字确认“已知晓并接受”;
口头告知或模糊表述(如“有小瑕疵”)不足以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需具体说明维修部位、程度及对车辆性能的影响等。
合同、验收单等文件需双方共同签署,备注栏内容需当场填写,不得事后添加或涂改,必要时同步录音录像;
保存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优惠协议等,证明“降价与瑕疵告知存在直接关联”(例如在合同中注明“因右侧钣喷修复,优惠1.39万元”)。
3、警惕“职业打假”,区分“消费”与“经营或非消费”:
若消费者购买多辆汽车、短期内频繁诉讼,可主张其“非生活消费目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提供购车用途、使用情况等证据)。
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的刚性约束,更依赖“信”的价值支撑。当每一次交易都能在阳光下清晰呈现,当每一次纠纷都能以规则公平解决,才能真正实现“买得放心,卖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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