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86岁老太陷证明“我是女儿的妈妈”困境,派出所称“无法查到二人户口交集”

“我该怎么证明,我是我女儿的妈妈?”

近日,家住长春市的孙奶奶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女儿刘女士将她接到广州生活,想为她办理一张居住证,需要户籍所在地出具一张亲属关系证明。

没想到,他们在这件事上卡住了。孙奶奶的儿子前往当地政务中心,被告知1999年以前的户籍证明已销毁,派出所开出一张“无法查到二人为母女关系”的证明。跑到母亲工作的厂子里,却因厂子倒闭找不到线索。

孙奶奶气不过,奋笔疾书写下“求助信”,希望事情能够解决。而2月2日至今,20余天的时间里,孙奶奶仍未能证明,自己是女儿刘女士的母亲。

【1】为办理居住证,老人需证明自己是女儿的妈妈

孙奶奶出生于1937年。早在1999年以前,孙奶奶的女儿刘女士就前往广州发展,将户籍迁出了长春。

今年,刘女士把母亲接到广州,想要给母亲办理居住证。她咨询广州市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在社区登记后,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资料,可以办理居住证;如果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则需要填写一份借住协议,等登记期满183天以后,可携带相关资料申请办理。

二月初,为办居住证,孙奶奶的儿子前往长春市宽城区某派出所为母亲开具亲属关系证明。该派出所告知,1999年以前的户籍信息查不到,要去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查询。

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1999年以前的户籍信息已经丢失了,可以开具一个户籍丢失证明。而第二次去时,对方却改口称,1999年以前的户籍信息被销毁了。

而回到派出所补录孙奶奶1999年以前的户籍信息时,派出所表示,事情过去太久远了,无法证明“你妈是你妈”,并开具了一个情况说明,称由于无法提供原始同户户口本且现有户籍系统无法查到二人户口交集轨迹,由于年代久远及历史原因,无法查到二人系母女关系的纸质线索。

长春86岁老太陷证明“我是女儿的妈妈”困境,派出所称“无法查到二人户口交集”-有驾

无法证明母女关系的情况说明。图/受访者提供

“你要证明你妈是你妈”,“你又没法证明你妈是你妈”,孙奶奶的孙子舒桐(化名,@舒哥有话说)将这件事发在网络上,在他看来,这是个“天大的国际笑话”。

事情陷入了僵局。孙奶奶一家尝试拨打市长热线,但两次接办员都是同一位民警,每次的答复都是“开具不了”。跑到孙奶奶以前工作的厂子里,但因国营厂早已倒闭,也没有得到任何信息。

“所有的路都已经走死了。”舒桐感叹。无奈之下,孙奶奶手写书信,试图向上级部门反映,找回自己的户籍信息。

长春86岁老太陷证明“我是女儿的妈妈”困境,派出所称“无法查到二人户口交集”-有驾

孙奶奶写信试图证明。图/受访者视频截图

【2】律师:户籍丢失或被销毁,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问题

九派新闻致电涉事派出所,该派出所表示,不清楚这件事。记者又联系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我国实施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开具亲属证明,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去户籍辖区派出所开具,由派出所户籍登记处开具的证明具备法律效力。既然办理暂住证需要出具辖区内户籍证明,那么户籍证明开具就是派出所法定义务。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辖区内户籍注销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死亡或宣告死亡、婴儿出生死亡、迁出本辖区、入伍、被逮捕的人犯、变更国籍。非上述情况的户籍丢失和户口被销毁,都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问题,不应当以此结果来规避或者不行使自身职责。而情况说明中称无法查到纸质线索而做说明,实际上把难题又给了当事人。

赵良善指出,对于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如果确实户籍档案丢失,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亲属关系的,比如出生证明、鉴定亲子关系证明等,再加上村委会等证明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可以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出具相关证明,而非仅提供一个“无法证明”的说明。

九派新闻记者 王怡然 实习记者 董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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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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