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消费税调控功能发挥不充分的原因有哪些?本文将阐述个人的观点。
1.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
中央与地方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糊不清,没有明确规定事权与支出责任的责任主体,并且也存在部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合理的现象。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晰,部分事权划分不合理。虽然严格规定了国防和外交属于中央事权,但对于剩下的一些事权划分上存在交叉问题,甚至部分事权并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存在缺位现象。实际中,虽然某些事权已经进行了明确的划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致使在一些事权上中央与地方交叉办事。
地方政府承担了本应是中央的一些支出责任,例如,中央对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领域投入资金不足,地方想提高当地教育水平、医疗水平,迫于财政压力,也无法及时有效提供这些公共服务。此外,事权的执行还没有形成规范性的流程,缺乏追责制度,导致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低下,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对于一些明确划分的事权,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问题,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中央下发相关文件,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地方利益,就会使政策的实施产生偏差,不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甚至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寻租行为,影响事权的执行质量。央地间事权的不合理划分,模糊了很多公共事务的责任主体,导致无法及时、高质量地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在这样的前提下,虽然消费税筹集了财政收入,但由于存在事权划分不清晰的情况,致使一些公共服务没有政府主动去提供,不仅损失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甚至使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无法发挥。例如,对于矫正负外部性问题,若没有明确规定负责矫正负外部性的政府主体,只能依靠消费税自发地矫正负外部性,效果微乎其微。因此,未来要想发挥好消费税的调控功能,不能仅依靠消费税收入下划,还应积极落实央地间事权划分。
2.央地间事权与财权不匹配
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大幅提高,但同期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却大幅下降,这说明中央在上收财权的同时将更多的事权留给了地方政府,地方财政压力凸显。分税制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较低,为了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1994年对收入在央地间的分配进行了改革。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大幅增加,其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增长了33个百分点。
然而,财权在重新分配后,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却没有对应地改革,二十多年里地方事权在逐渐增加,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不断上升,这一比重从1994年的70%提高到了2019年的85%,增加了15个百分点。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地方财力不足,却承担了更多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财政压力明显。地方的事权与财权财力不相匹配,致使地方政府想有所作为,考虑到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往往出现有心无力的困境。
地方政府有责任对某些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进行矫正,但地方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过大,面对财政压力,没有多余的财政资金提供公共服务,从而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使得消费税的调控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对于调控外部性的职责更多地被地方政府所承担,为了构建权责明晰的激励相容机制,应根据国家政策意图,后移消费税征税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使得央地间的事权与财权财力得到充分匹配,为消费税充分发挥调控功能奠定基础。
3.缺乏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
根据授权理论,为了实现地方治理效果最大化,中央需给予地方相应的自主权,并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央地间的收入划分影响着地方政府的行为决策,面对中央与地方呈现出不同的信息优势,应该重新审视双方的优劣势,设置合理的税收征管权和支配权的划分模式,从而保证供给公共服务的效率,促进收入划分结构优势的发挥。
营改增后,缺乏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营改增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财权相应降低,打破了政府职能和财力的平衡,面对财政收入的减少,地方财政负担加重,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缺乏财力,进而影响当地公共服务的提供质量。消费税作为中央税,税收收入将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对地方财力的影响较为有限,这样地方政府在征收消费税的过程中,缺乏积极主动性。
首先,由于消费税的收入和地方政府相关性弱,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程度较低,无法激励其对消费税的各个征收环节严格把控。其次,地方政府的征管系统可能存在松懈、寻租等问题,会让消费税的部分收入流失。最后,征税工作人员可能由于专业能力低下,导致偷漏税款严重,无法对消费税收入做到应收尽收。这样,不仅让国家损失了财政收入,还弱化了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将消费税下划地方,会激励地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向消费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转型,并主动关注居民消费和改善当地消费环境,进而引导居民形成健康的消费习惯。
4.消费税税源与税收背离违背受益原则
税源作为税收的直接来源,按照受益原则,税收分配应以提供税源的大小来确定,税源越大得到的税收就越多,应该遵循税源与税收相匹配原则。事实上,由于现行的财政体制还不完善,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存在税源与税收不匹配的状况,即税源与税收发生了背离。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央地间的纵向税收分配,表现为税源在央地间进行划分和转移,然后通过财政补贴、转移支付进行再次分配。
另一方面是地区间的横向税收划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一般小于其税源,属于税收转出地,经济发达地区税源小于税收,属于税收转入地。消费税属于间接税,间接税的特性导致税负容易发生转嫁。一般来说,间接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不是同一人。消费税大部分税目都在生产环节征税,生产地的企业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了消费地的消费者,而消费税是由生产地的企业缴纳,这使得税源与税收产生了背离,违背了税收公平性和受益原则,降低了消费税的征税效果。
税收受益原则是指社会群体承担的税负应与其从公共服务中享受的收益一致。生产地筹集的税收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会提高中央的财力,而消费地的实际税负承担者却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并没有享受到对应的公共服务。消费税税目中的烟酒、成品油和小汽车等应税消费品,过量消费都会损害身体健康或污染环境,若消费税调整征税环节,并将消费税收入下划地方,可以增加地方财力,弥补地方政府因此类消费产生的公共医疗支出和治理环境支出,遵循了税收的受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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